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保密工作责任

1.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的保密工作责任,明确自己负责的保密事项范围,确保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

2.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并执行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

3.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对自治区重要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漏洞。

4.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自治区重要信息。

5.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备份和保护,确保信息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恢复。

二、保密工作考核

1.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责任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保密工作成效、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

2.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3.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将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

三、保密工作纪律

1.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自治区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自身保密工作的管理,确保自身保密工作纪律的遵守。

3.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能力。

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自治区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为建设繁荣富强的自治区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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