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促进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定》,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用于党建活动的经费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组织生活费用。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学习培训、党员志愿服务、党员主题日活动等。

(二)党费。用于基层党组织缴纳党员党费、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等。

(三)其他费用。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党建活动,保证经费的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第四条 省厅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生活费用。

(二)党费。

(三)其他费用。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滥用党建活动经费。

第八条 省厅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监管,对虚报、冒领、截留、滥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应当予以追究。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下列支出:

(一)组织生活费用。

(二)党费。

(三)其他费用。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开展党建活动,不得将党建活动经费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费支出记录和清单制度,及时向省厅机关报告经费支出情况,并提供详细的支出清单。

第十二条 省厅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监管,对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滥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应当予以追究。

第四章 结余和结存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结余和结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支配。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结余和结存,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支出。

(二)补充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不足。

(三)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省厅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结余和结存的管理和监督,对结余和结存情况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截留、滥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应当予以追究。

第五章 结论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滥用党建活动经费,不得违反经费使用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滥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应当予以追究,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九条 省厅机关应当加强对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侵犯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省厅机关应当加强对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党建活动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党建活动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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