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9]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发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发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科学、节约的原则,保证科研试制活动的正常开展,支持国防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申请表;

(二)科研试制活动计划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告知财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申请表;

(二)审核结果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第九条 批准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科研试制费,不得乱用、滥用、超支。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汇报,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审计署可以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财务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审计署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防科研试制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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