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管理工作。
三、合同订立
1.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和诚实信用原则;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2. 订立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履行书面合同义务。
3.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履行
1.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五、合同变更和转让
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协议。
2.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当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六、违约责任
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决
1.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采用合法、公正的方法解决争议。
2.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办法》附件为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决争议的具体规定。
2.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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