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体育竞赛经费及财务管理规定(试行)(体育赛事经费申请方案)

大连市体育竞赛经费及财务管理规定

(试行)

为规范我市竞技体育赛事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体育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体育竞赛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大连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竞赛举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体育局主办、承办或联合举办的相关竞技体育赛事。

二、财务管理形式

相关赛事组委会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财务管理形式。

三、预算管理

相关赛事的具体承办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纳入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经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竞技体育赛事相关支出按此办法执行;其他市级赛事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经费开支标准及范围
(一)会期及人员

1.会期

承办或联合举办的市级赛事,相关人员应根据赛会工作需要提前1-2天报到筹备赛事并召开相关会议,可延后1天总结离会。

2.人员

(1)各运动队的领队、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按照规程规定报名资格确定在编人数。

(2)竞委会人员、裁判员、仲裁人员按秩序册或赛事项目工作方案中的人数确定。

(3)赛会工作人员,按职能、分工需要,合理配备。

(二)酬金

1.裁判员(按比赛天数补贴)

(1)国际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一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二级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260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比赛技术官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仲裁每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2)比赛天数按照竞赛规程要求的天数执行。

2.裁判员(按比赛场次补贴)

(1)根据裁判员不同等级以及参加比赛场次划分标准,国际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30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 过260元,一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200元,二级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160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场最高不超过120元。比赛技术官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仲裁每场最高不超过300元。

(2)裁判员每天执裁超过2场(含2场),按比赛天数标准补贴。

3.安保、医护和竞赛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300元

4.志愿者及临时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100元。

5.赛会根据以上标准按核定的人数及天数补助。

(三)食宿费
1.外市竞赛官员、裁判员、兴奋剂检查官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承担。

2.竞委会人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赛事期间的食宿费参照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执行。

3.各参赛运动队相关人员食宿费按照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4.符合赛会规定相关人员应按照统一要求在指定区域食宿。为确保赛事安全,结束赛事的人员提前离会,剩余房间严禁安排与赛事无关的人员进驻。

(四)服装费

赛会裁判员、工作人员根据比赛要求按照每人不超1000元标准配备工作服装1套。

(五)差旅费

外市竞赛官员、裁判员、兴奋剂检查官往返差旅费,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据实报销。

(六)车辆租金

赛会对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参加比赛和相关活动所需车辆,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办赛单位统一租赁和配备。

(七)医疗费
  各赛场的常备药品费用由赛会承担,赛场设立医务室并按需配备药品。因比赛受伤在定点医院就诊者,医药费由赛会和相关保险公司协商支付。

(八)赛事管理费用

赛事筹备阶段的相关费用,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据实支付。

(九)其他费用

其他经费开支在预算的范围内据实支付。

五、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赛事组委会和相关办赛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及上述财务管理规定开展财务活动。

(二)各赛事组委会和相关办赛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支出,保障合理需求。单位负责人应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财务管理的严肃性、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负总责。财务人员应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负具体责任。

(三)各赛事组委会和相关办赛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支出,对涉及收费的事项要按照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乱立名目多收费。

(四)各赛事组委会和相关办赛单位要加强对购置的物品管理,应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履行程序。要做好购置物品的保管工作,避免资产流失。

(五)各赛事组委会和相关办赛单位要加强会计资料的管理,做好接受财政、审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具备办赛能力和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合法的社会组织均可以协助办赛,双方必须签订办赛协议并按照组委会规定的标准安排支出。

(七)赛事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市场化运营补充办赛经费和竞赛用品,所有运营经费和竞赛用品必须由赛会授权单位进行接收并发放,赛事广告必须经过赛会相关部门的审核。

(八)各赛事组委会和相关办赛单位应严格执行经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标准。赛会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补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补贴的,或者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赛会相关部门将进行追责。

(九)我市举办的综合性赛事应制定具体的经费及财务管理规定,在我市举办的省级及以上赛事按照赛会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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