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党内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支持给党务工作者发放工作补贴的条款。
我的意见是:将此类补贴补助通过基层党委评选“两优一先”的途径,以物质奖励的形式进行发放。
依据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第3条:党组织工作经费可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四章第14条: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第16条:对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可以表彰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基层党委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明确:
1、表彰办法:“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也就是说基层党委可以根据各省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结合上级党工委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评选表彰方案。
2、表彰频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基层党委都是跟着上级党工委走,也就是每5年2-3次,从而保证上下政策的连续性。
3、表彰比例和奖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数量作出指导性规定”。也就是说,基层党委参照各省相关要求以及上级党工委规定的表彰比例、奖金额度,制定本单位“两优一先”奖励人数和奖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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