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是支持我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基础性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有效运用科学基金资助手段,发展我省基础研究事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持续的科技与人才支撑。
第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审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共同审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审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开展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同行评议、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年度项目申请的集中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类型包括:
(一)一般项目:支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重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和优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科学前沿或符合我省战略需求的重要领域取得突破;
(四)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我省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我省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五)学术交流项目: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国际合作、政策调研、统计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三十五周岁以下和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紧密结合我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科学问题与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的申请项目。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类型、研究难度、研究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2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研究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初审和二轮评审、全程公示与反馈制度。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时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门户网站上将申请项目、各阶段通过项目和拟资助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门户网站公布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通告,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计划资助项目数。同时,公布各类项目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限额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依托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和提交项目申请、研究计划、结题报告等书面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各依托单位年度申请项目额度为各单位前三年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不含学术交流项目数)的平均值乘以系数,且不得超过最高申报限额数。新注册依托单位和前三年未获得资助的依托单位,按限定额度申请。
第十二条 各依托单位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年度申请通告公布的额度,组织年度申报工作,其中35周岁以下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申请量的40%。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基础研究条件的公益性机构。
(二)申请人是正式受聘于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的在编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人和项目组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知识创新、人才培养等基础研究成果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良好。
第十三条 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项目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及项目组主要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及其项目组主要人员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从省内外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对已通过初步审核的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随机选择三名以上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第一轮评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年度申请通告公布的划线规则,确定进入第二轮评审的项目清单,项目数控制在年度受理申请项目总量的50%以内。
第十六条 对入围第二轮评审的项目清单公示无异议后,由第二轮评审专家以投票方式择优推荐资助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评审组专家推荐票数,按与年度计划资助项目数1:1的比例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的拟资助项目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予公示。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根据拟资助项目情况,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下达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中期检查,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主要绩效指标应当接近或达到50%;对其他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评价结果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并作为后期项目补助经费拨付依据。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对未通过中期检查或公示后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项目,暂停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到位后在下一年度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落实联合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研究条件变化、项目负责人变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造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的,经专家评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同意后,应及时终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参与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规定,公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或绩效评价主要采用同行专家网评的方式,对于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也可以采用会议验收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
自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交结题或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论文专利等成果取得情况、技术与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情况以及经费决算与审计等证明材料。
在结题验收环节,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以资助项目研究成果档案为基础,开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成果绩效评估。定性评估主要由同行专家完成,定量评估由网络信息系统根据研究成果档案进行自动计算。验收结果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并纳入项目档案,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受处理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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