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2)

 (四)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各自权限进行财政、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工作,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章 合同履约规定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离职(含辞职、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施工、监理单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不可进行二次变更(由于不称职被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除外),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并按合同约定课以违约金。

  第六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来源: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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