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及XX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X组通〔2016〕x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X组通〔2016〕x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工发〔2017〕9号)有关精神,结合XX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是XX局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按照《XXX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开展活动,保障离退休人员“六个老有”以及离退休党委、老科技工作者之家、老年大学、老年人文体协会、老咨委(以下简称“各老年组织”)等有关离退休的组织、机构、团体开展必要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局统筹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经制度、XX局财务管理规定,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第二章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保健补助。第五条 看望、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一)重大节日、纪念日走访慰问;(二)看望生病住院或异地安置离退休职工;(三)生日慰问及离退休复转军人慰问。第六条 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各老年组织运维费。(一)老年大学教师课酬、教材制作、场地租用等。(二)老干部活动中心与老年大学聘用人员的卫生保洁费、劳务费、修缮费、清洁费,活动设施添置及维修等。(三)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各老年组织征订报刊杂志、图书资料等。第七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一)离退休干部及各老年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调研、参观等。(二)重大节日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购买或租用服装道具及奖品等。(三)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发生的编印书籍费、审稿费、稿费,制作录像视频、展板,冲洗照片等。(四)离退休干部参加局或其他单位举办的征文、书画、摄影、诗辞赋、文体等比赛,获奖集体、个人的奖励。(五)老科技工作者之家会员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科学研究与研讨等。第八条 离退休党委各支部书记、委员(离退休人员)的工作补贴。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管理第十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预算编制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提出。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努力节约支出,定期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一条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参加集体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按本人公用经费标准的60%给予就地休养补助。第十二条 每位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60%发给个人作为保健补助,40%由单位掌握使用。第十三条 组织离退休职工外出活动,举办文体活动、联欢会,组织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等活动时,核销票据除发票外,需附分管局领导同意的经费预算审批、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或发放活动奖品名册等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离退休工作设备购置、维修等需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程序进行办理。第十五条 重大节日、纪念日走访慰问离退休职工,探望生病住院或异地安置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职工生日慰问、离退休复转军人慰问及离退休党委各支部书记、委员(离退休人员)工作补贴等的标准执行及调整,由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执行。第十六条 重大节日、纪念日走访慰问离退休职工和对去世离退休职工家属进行慰问时,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规定从财务部门借出现金,进行慰问后再履行核销手续。第十七条 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学习培训、参观调研等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参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去世离退休职工家属抚恤金、丧葬费补助,离退休职工探亲费等经费从XX局局控经费中支出,审批报销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老科技工作者之家等各老年组织自行收取的活动费自行管理使用,不纳入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对离退休工作中出现的未列入以上公用经费的,或者对经费有特殊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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