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理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办理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研发体系管理、研发活动等项目,最终都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到底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通过审查,又有哪些活动能够享受相关政策呢?

01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立项阶段:

①公司决定立项(立项决议文件);

②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签订合同并在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③设立会计科目(研发支出科目及该项目子科目);

④设立该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

2、研发活动中:

⑤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⑥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

3、季度和年度终了:

⑦根据选择的辅助账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4、享受优惠时:

⑧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⑨进行预缴或年度申报,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5、享受优惠以后:

⑩留存有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02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欢迎咨询知更鸟知识产权:robinnovate)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03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详细信息请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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