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提振消费集中行动的通知》,明确将全年可发放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7 个节日不超过2000元慰问费中未发放部分,以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的形式,集中或提前发放到本单位工会会员手中,基层工会发放的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于5月15日之前完成消费行为。
通知全文如下:
内工办发〔2020〕16 号
各盟市工会,各旗县(市区)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广大职工充分认识积极消费是促进复工复产、繁荣市场、改善民生,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的重要举措。按照《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复产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六大集中行动”的通知》(内防指复发〔2020〕19号)要求,自治区总工会号召全区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带头参与提振消费集中行动,全力支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以发放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的形式,集中或提前发放到本单位工会会员手中;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采用电子消费券的形式发放。
二、为每位工会会员发放的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额度由基层工会根据工会经费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之内。
三、基层工会发放的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于5月15日之前完成消费行为。
四、各盟市工会、旗县工会要将本地区基层工会(包括自治区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发放的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情况每日进行统计,并统一纳入地方“消费券”日报告内容,于每日17:00前报告当地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复产组。同时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要每周报告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邮箱:nmgzzqzghcwb@163.com
五、严格遵守工会经费使用的“八不准”规定,认真履行程序,确保工会会员福利消费券规范购买、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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