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8月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投资权限,严格融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善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
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设,规范运营秩序,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转型发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附《办法》全文:
新乡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运行秩序,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转型发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平台。
第三条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服务国家战略等为主要目标,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增强企业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第二章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保障其依据《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充分履职行权,建立和完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七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委会嵌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
第八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法定权利,履行股东会或出资人授予的相关职权,向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探索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第九条经理层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负责。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十条监事会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企业财务及董事、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股东权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在其下属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内设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
第三章经营规则和权限
第十一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按照责权对应原则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一)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和转型升级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二)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三)通过国有资本投入并引导社会资本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集聚。
(四)通过合并、划转、并购、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动资源、资产、资本高效整合利用。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法开展资本运作中,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企业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具体经营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资产经营等经营行为。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和规范企业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以正式文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外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的功能定位、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与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将投资计划草案、投资项目计划表、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财政部门负责投资计划中形成政府支出责任事项的审核,控制政府年度预算规模。
(二)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调整内容及说明材料报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投资计划原则上集中在每年7月调整一次。需地方政府配套或协助的国家项目,视情况可随时增列计划。
第五章融资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应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本息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偿还。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发行债券、股权质押等多渠道融资,创新融资方式。加强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形成以银行贷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信贷融资格局,一般不使用有中介费用的信贷产品。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融资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融资规模和资金用途应与项目投资需求相匹配,根据自身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选择融资方式、渠道、规模等,决定融资成本。
第二十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做好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一体化债务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融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对还款偿债实行预算管理,做到资产负债平衡、当期现金流平衡、投入产出及盈利收益平衡,降低债务风险,防止过度负债经营引发财务危机,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制定本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决定或审批本企业的各类担保事项,对各级子企业担保事项负总责,权限不得下放,严禁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设立风险防控机构,健全涉及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机制,负责审查、监督、协调以及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强化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未经批准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监督,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建立持续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内外部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项目必须通过董事会决策等法定程序,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公司产(股)权变动、债券发行、股权合作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融资、谁还款”的原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来源的偿债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重大债务风险时,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得利用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围绕防控战略风险、资金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监控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分析重大风险的变化趋势,实现对重大风险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控。
第三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行绩效考核。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要善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应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明确各治理主体在投资决策及责任追究中的职责,负责子公司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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