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关于《“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各二级分支机构

2022年5月5日,中国科协办公厅正式印发《“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创字〔2022〕57号),旨在深化“科创中国”建设,进一步调动科协组织“一体两翼”以及基层组织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更多人才和创新资源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秘书处

2022年5月13日

“科创中国”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科创中国”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规范化管理、规模化建设,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科创中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基地是中国科协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作载体,是促进跨界、跨域、跨境集聚配置创新资源的服务平台,是赋能科协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节点。

第二条 创新基地旨在深化“科创中国”试点建设,调动地方科协及其学会、科协基层组织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更多人才、技术、数据、资本等创新资源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创新基地依托创新型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孵化园区等进行建设,应当突出开放属性显著、基础设施完备、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创新基地分为产学研协作、创新创业孵化、国际创新合作三种类型。

第五条 各类型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学研协作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依托学会、企业专家优势开展前瞻性研判,组织团队集聚攻关,取得原创性成果,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属性,探索产学研可持续协作机制,服务区域重点产业技术需求,引领产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创业孵化类。融合产业界、学术界、创投界等创新要素,促进各领域优秀人才密切联系、交流碰撞,科学有序孵化优质科创企业,营造区域良好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力量有序壮大和良性扩散。

(三)国际创新合作类。面向区域重点产业需求,发挥科技社团国际联络优势,以及与国际创新资源的合作基础,引入境外亟需紧缺科技人才团队和成熟度高、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技术成果,通过合作研究、国际技术转移等形式,促进全球科创资源与区域重点产业和企业高效衔接、持续落地。

第六条 创新基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具体工作: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托“科创中国”平台,广泛征集“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或相关区域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技术需求、问题,张榜求贤,吸引有能力的科研单位或团队,开展重点创新任务、重大科技难题攻关;

(二)围绕区域产业共性问题和企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推行从需求端到研发端的敏捷交付式研发模式,联合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合作;

(三)坚持目标导向,摸清“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或相关区域产业市场主体情况,梳理产业发展共性难题,围绕产业发展需要,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引导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四)围绕产业发展需要,梳理科创项目清单,促使政府科研立项与产业发展实际紧密结合;

(五)坚持国内国际两个视野,通过甄选国内外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潜力的最新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技术和性能试验,最终导入到地方,促进产业发展;

(六)发挥节点作用,协同“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开展需求对接、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示范推广,有效解决企业发展难题,助力产业提质增效;

(七)举办产学融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行业活动,组织各类创新主体跨界研讨,研判地方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方向。

第七条 创新基地应按照《“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要求,注重“科创中国”品牌宣传,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八条 产学研协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具备较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中试及产品开发能力;

(二)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或地方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有2名以上相关产业领域知名技术专家牵头;

(五)拥有不少于5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科技工作者占比不低于80%,同时配备专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六)当地政府和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资源保障;

(七)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八)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孵化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创业孵化器、科技园、产业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比较全面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功能,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工商税务、法律、金融、人才等创新创业咨询服务;

(二)申请前一年内有3项以上科技创新创业的典型孵化案例;

(三)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或地方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入驻园区企业中,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高于50%;

(五)有供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固定办公(实验)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六)拥有专门的孵化运营管理机构,有不少于30名专兼职创新创业服务人员;

(七)具备一定投资能力,可以组建专门基金对在孵企业以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九)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十条 国际创新合作类创新基地依托各地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业孵化园区等开展建设。申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国际技术创新合作积累,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水平科技成果;

(二)具备较强的关键技术研发、境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国际科创项目落地等方面服务能力;

(三)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或地方科协有紧密合作关系,与相关领域国际创新企业或机构有业务合作,与“科创中国”平台有效链接;

(四)拥有10名以上相关产业领域外籍专家,每人参与工作年均时间3个月以上;

(五)拥有不少于50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科技工作者人数不低于80%,同时配备专门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六)当地政府和依托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场地、资金等资源保障;

(七)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八)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十一条 各省级科协和全国学会分别负责组织本省域、本学科领域的创新基地申请,并向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同一创新基地只能选择一个渠道进行推荐。申请及推荐材料应包括创新基地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条件、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等。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初评和考察、终评和公示、公布和命名等。

(一)形式审查。对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考察与专家论证范围;

(二)初评和考察。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考察论证意见。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创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三)终评和公示。召集中国科协常委会科技经济融合专委会、“科创中国”咨询委员会等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形成创新基地建议名单,在中国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和命名。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交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以中国科协办公室办公厅名义发文予以认定,并按统一规格发放基地牌匾。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三条 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中国科协关于创新基地的总体部署,制定创新基地相关制度;

(二)开展创新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调整和撤销等工作;

(三)结合“科创中国”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安排经费支持创新基地建设;

(四)统筹指导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

第十四条 各省级科协和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筹安排本省域、本学科领域内创新基地与“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园区)、“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等工作;

(二)组织本省域、本学科领域相关机构申报创新基地,并向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协调本省域、本学科领域相关资源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运行,协调组织相关资源支持创新基地建设运行;

(四)督导创新基地按照有关要求报送建设计划、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创新基地的治理结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二)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创新基地建设计划开展业务活动,保障创新基地正常运行,提供基础条件,解决创新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入驻“科创中国”平台,依托平台开展工作,向平台汇聚资源;

(四)向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新基地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配合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创新基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创新基地获中国科协认定后,进入建设周期,每个建设周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在建设周期内,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全面认真履行各项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予以相关支持;对不能完整履行各项建设任务的创新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建设期满后,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新基地重新确定建设周期;经验收不合格或申请单位不再申请的,不再认定为创新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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