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租房烦恼少,租房合同少不了。不管是和中介还是房东签,绝马虎不得,一份好的租赁合同即是凭证,又是武器,可以很好的避免纠纷时双方扯皮。
但面对动辄上百字的租赁合同,普通人该注意些什么?不急,今天咱们就给大家整理了六点必看内容,只要你看完全文,包你租房无忧!
1.
出租方身份信息不能少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出租方的身份信息关乎到你今后诉讼维权。因此如果出租方为个人,除了需要知道对方真实姓名,还需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如果是公司,则需要知道公司全称。一般来说,租客很容易忽略房东的身份证信息。所以,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哦。
2.
重视合同约定解除
一份没有约定解除的租赁合同对于租客来说是很不利的。租房过程中难免会有退租需求,如果没有约定解除,那么租客很可能面临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合同解除不了,租金就退不回,最终只能自认倒霉。
从理论上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因个人需求退租的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约定解除就非常必要。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一定要及时补充。
按照一般的市场习惯,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一方提前一个月提出,违约一方承担1/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
重视违约责任
对于房客来说,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损害房屋、延迟交付租金两个方面。对于这两种违约情形,一定要仔细看看违约责任约定是是否过于严厉。比如不少房东在收取押金后,房客出现违约,不仅押金扣除,还要再另行承担违约责任。
4.
租赁期间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的房屋租赁物维修纠纷是租房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一些灯泡、茶壶等小件维修还好,但是如果涉及到下水道堵塞、燃气灶、洗衣机、电冰箱等维修如果双方事先并未约定明确就极易产生纠纷。
面对维修,房东往往理直气壮的认为,房屋租赁是家具家电使用良好,现在坏了也和房东没关系。
这个理由成立么?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到了没?上诉理由显然站不住脚。即便是交付时房屋设施都是完好的,但只要租客并非有意损坏而只是合理使用,造成的租赁物损耗或者损坏,租客不用赔偿,且出租方需要维修。
当然这个法条的后半句,当事人约定的除外。所以租房合同时要尤为注意出租方有没有对维修义务进行排除。
5.
重视转租
大部分租赁合同都不会明文允许房客转租。那么我们需要知道,如果合同未提及转租事宜,房客能不能转租房屋呢?对这一点,《民法典》进行了充分的约定。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
续租重视签署纸质合同
一般来说,首次租房都会签署租赁合同,但是续租时容易忽略纸质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的续租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租赁,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这就是一件非常没有安全感的事情了。所以千万别怕麻烦,续租也得签合同。
7.
重视退租
不知这周大家是否关注到李湘三亚退租民宿事件。退租房屋应该符合什么条件,房客是否有打扫义务,打扫义务该做到什么程度,这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也是发生纠纷的常见地。
落脚到房屋租赁,则作为租客必须注意退租后押金的退还期限,返还房屋的交接流程,还有返还房屋的卫生要求等。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大家可以以这个标准进行判断,合同的约定是否合理。
有人说,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愿你有如意的生活,更愿你有如意的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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