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赣州市课题申报)

关于印发《赣州市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市属高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将《赣州市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科技局

2022年5月17日

赣州市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平台”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批准组建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三条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立科研创新平台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每年7月份组织对科研创新平台开展运行绩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科研创新平台评价周期。

第四条 运行绩效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推动科研创新平台提质增效,评价依据为有关政策文件、平台建设方案、年度报告、运行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 运行绩效评价主要是对科研创新平台近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科研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效益与影响、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运行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对象、印发工作通知、确定专家组成员并指导专家组开展运行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等。

第七条 科研创新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参评对象自评工作,审核评价材料,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八条 科研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对平台提交的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九条 在科研创新平台自评基础上,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开展运行绩效评价工作。

运行绩效评价工作全过程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科研创新平台自愿向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当年参评对象,制定运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运行绩效评价由单位自评和现场核查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在通知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参评对象及其依托单位按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填写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自评材料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基础条件、人才团队、在研项目、科研成果等情况;听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情况汇报,并进行交流、质询答疑。

专家组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记名方式对参评对象逐个打分,集体讨论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打分和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市科技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全市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科研创新平台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科研创新平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级科研创新平台,限期整改或撤消称号;对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不参加评价的,视同为不合格。

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研创新平台,不予支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运行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工作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价职责和权利。

第十七条 参评对象应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纳入失信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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