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资料
项目采用的合同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某工程,发包人提供一条施工道路,由于施工道路多处损毁,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进场后进行修复并报价。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有详细的修复方案,修复费用报价380 万元。进场后,承包人对施工道路进行了修复,发包人支付了修复费用。随着工程进展,承包人发现,施工道路不能满足运输强度,还经常发生滚石和垮塌,不但严重制约施工进度,也存在安全隐患。为了保证施工进度与施工安全,承包人对施工道路进行二次修复,修复费用约 600 万元。关于增加修复费用的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产生分歧。
二、当事人的分歧
承包人认为,施工道路实际路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构成合同范围变更,二次修复费用应按变更原则处理,由发包人承担。依据是:
1.招标文件:施工道路坡度 8%~11% 之间,曲线半径 5~6m,长约 4.59km。
2.实际条件:施工道路 1/3 路段纵坡度 17% 左右,最大纵坡 22.3%,8 个转弯曲线半径小于 5m,长度为 2.6K。
3.通用合同条款: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发包人认为,虽然招标文件给出的施工道路的参数和实际情况不符,但是,招标阶段,招标人已组织投标人进行了现场查勘,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发现这些问题,将足够的道路修复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所以,增加的二次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依据是:
1.通用合同条款: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通用合同条款: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思考
1.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施工道路的合同条件发生了变化,但双方都认为增加的修复费用由对方承担,各自找到了相应的合同依据,形成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陷于了僵局。
2.研究合同文件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实际技术参数不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不满足施工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水电水利工程场内施工道路技术规范》(DL/T 5243- 2010),非主要道路主要技术标准:最大纵坡10%,在条件受限时,最大纵坡可增加6%;行驶单辆汽车最小曲线半径 9m。施工道路实际路况:1/3路段纵坡度 17% 左右,最大纵坡 22.3%,8 个转弯半径小于 5m,坡度和转弯半径不满足规范要求。
3.现场考察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位于陡峭山坡,道路的走向、宽度、坡度和转弯半径基本确定,简单修复无法满足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要求,承包人实际上进行的是工程量较大的二次修建,而不是简单的修复。
4.本事件的本质是,发承包双方对于合同边界条件的认知存在重大分歧;这也是目前在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核电工程等存在复杂地质、地形条件项目变更索赔问题发承包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主要类型之一。
5.基于本事件,我们不妨将整个事件往初步设计阶段、招标限价阶段反推,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限价阶段关于该条道路考虑的只是损毁修复费用,还是既包括损毁修复费用也包括重新修建至满足施工要求及安全规范要求的费用。若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限价阶段只考虑了损毁修复费用,在招标阶段却要求投标人考虑所有费用是不尽合理的,但这确是目前的市场常态。即初设阶段、招标限价阶段、投标阶段发承包人双方均未仔细考虑边界条件问题,当然发包人未考虑除了投资限制本人认为与设计的概算编制水平有着极大的关系,目前的设计单位最喜欢的是放大工程量,大量漏项措施项目,从而造成发承包人双方施工阶段争议;承包人受制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及最高限价的限制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忽略,当然也存在市场开发及投标报价与后期经营的割裂的。
5.综上所述,本事件本质就是发包人未在最高限价中考虑的费用却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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