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财办教〔20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更好地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从体制机制上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但是,学生资助工作仍存在资助对象认定不精准、资助资金发放不及时、发放渠道单一、基础信息管理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资助政策实施效果。为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压实责任,把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抓手,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二、提高资助对象认定精准度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认定精准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资助。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向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各地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三、规范学生资助直达资金管理

  学生资助补助经费转移支付已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直达资金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学生资助直达资金分配审核流程,加强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备案、分配、拨付、使用、发放等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跟踪监控和纠错纠偏,不断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根据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学生资助直达资金可通过主管部门或学校发放给学生。其中,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免学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复学后学费减免的资助资金,是补助学校因(减)免学(杂)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学校纳入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增加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渠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 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有关要求,高中阶段学生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为减轻学生办卡负担,提升资助资金发放效率,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可增加社会保障卡等渠道发放。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受助学生提供便捷服务,不得增设办卡条件,不得在资助资金发放时以跨行手续费等原因扣减资助额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优化发放流程,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满足学生正常学习生活需要。

  五、强化学生资助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学生资助基础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受助学生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教育阶段的比对查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确保符合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要提高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应用,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等隐私敏感数据得到保护。

  六、加强学生资助监督管理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严格核查学校办学资质,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坚决杜绝“双重学籍”、超学制年限资助等问题,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省市县每年定期开展学生资助核查工作,及时掌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将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相关资助政策。要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要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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