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相关费用如何确定(特许经营相关费用如何确定收入)

特许经营相关费用如何确定(特许经营相关费用如何确定收入)

根据《商业也行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规定,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基于其经营资源许可,有权从被特许人处收取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不少人认为特许经营费用就是加盟费,其实,加盟费也是特许经营费用里的一种。除加盟费外,特许经营费用还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店铺设计费、设备租赁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

实务中我们发现,不少特许人在收取费用时存有不同的误区,对于如何收取,收取多少,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也不甚了解,本文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

误区一:加盟费越多越好?

加盟费主要指,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一次性交纳的费用,该费用主要体现被特许人加盟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所得到的各种“好处”的价值,可以是品牌本身的知名度,也可以是品牌的核心技术等。一般情况下,加盟费是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的费用,双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不进行调整。合同终止后,如果被特许人想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那么需要续交加盟费。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对特许人收取加盟费与否、上下限等作出规定,加盟费可由特许人根据其品牌的知名度、经营资源的价值、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加盟店初期投资成本等进行评估、确认。那么特许人设定加盟费时应考虑什么问题呢?

首先,对于是否要收取加盟费,特许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但我们一般建议特许人收取一定加盟费,一方面可以充分保护品牌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特许人的一种“筛选机制”。

其次,从加盟费金额设定标准来看,加盟费的高低其实各有利弊。加盟费收的高,对于特许人来说能够得到的“融资”更多,同时,因加盟“门槛”相对高,可以据此筛选部分资金流不足的小加盟商;加盟费收的低,加盟“门槛”相对低,可以吸引大批被特许人来加盟,有利于特许人短期内实现扩张。

最后,从发生争议时涉诉的概率来看,一般被特许人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时常见的诉求主要是“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等费用并赔偿损失”。因此,如加盟费收的较高,从被特许人维权的角度来说,如无法与特许人协商解决,提起诉讼“搏一搏”的概率会较高;而加盟费收的低,被特许人在产生纠纷时可能会考虑维权成本,如维权成本高于其可收回的加盟费,可能放弃诉讼,选择协商解决。

因此,特许人收取的加盟费并不因收费越高越有利,特许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评估后,结合上述分析确定加盟费收取标准。

误区二:保证金返还条件的设定

保证金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会促使当事人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这些义务主要体现在:向特许人按时交纳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保密义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期撤除特许标识、并向特许人交还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资料、物品等。

特许人对于收取保证金的重要性耳濡目染,因此,合同中几乎都会明确保证金的收取,同时,一些法律意识较高、知晓条例规定的特许人,还会在合同中加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相关的条款。但,实务中我们发现大多是复制了网上的“万能模板”,仅模糊表述为“保证金于合同终止后返还”。

这样的约定方式虽合法有效,但我们认为,并没有充分把保证金条款利用好。举一个例子,在实务中,《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最让特许人头痛的是,被特许人不及时撤除特许标识,继续以特许人加盟店的名义开展经营。这样的“无赖”行为,对于特许人来说,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造成严重的管理混乱。此时,我们一般会建议特许人将特许标识的撤除与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在合同中明确被特许人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需撤除特许标识,并与特许人完成交接,保证金于被特许人完成交接后无息返还给特许人。

这样一来,不仅对特许人来说多了一份保障,同时,也能督促被特许人限期撤除特许标识。

误区三:特许人“协助”加盟店贷款

如今,特许人的产业布局不再单一,“左手金融,右手实业”的特许人非常多。即便是老老实实专心做实业的特许人,也因为各大金融平台猛烈的“合作”邀约,随之动心。

此前,网传加盟名创优品前期投资费用高达200~300万元,而对此,如被特许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开店,那么,名创优品会推荐筹资方式——向分利宝借贷。分利宝是个P2P理财平台,是由名创优品负责人叶国富创办,专门为包括名创优品在内的合作品牌的加盟商,提供店铺融资担保借款。主要的模式是,加盟店用店面做担保,在分利宝平台上进行融资开店,而贷款资金多以保证金、加盟费等形式流回名创优品。

这样的模式虽然有“自融”之嫌[1],但由于借贷人主体是加盟商而非名创优品,所以“自融”之嫌也难以认定。但“疑似自融”的争议也足以让名创优品的品牌形象受到打击,后来名创优品负责人叶国富不得不将分利宝所属公司多次进行变更等,与其撇清关系。

除上述案例外,实务中也有很多特许人因疑似参与“套路贷”或与金融平台违规合作而受到“牵连”。当然,“疑似自融”或与金融平台“紧密合作”本身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但对于特许品牌声誉多少会有不利影响,而一旦出现问题,则极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对品牌声誉更是重大打击。因此,特许人应当避免参与“疑似自融”的行为,慎重对待金融平台的“合作邀约”。

实务中,特许人收取费用还有不少误区,而此类误区,大多与特许人不了解特许经营模式、对自身的特许经营体系缺乏规划、盲目跟风等有关。因此,特许人务必在了解最基本的特许经营模式及法律规定后,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特许经营体系,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胡乱收取费用以及盲目地与金融平台合作。


[1] 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贷平台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文:金秀福、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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