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三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级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级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和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三级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期限、预算、资源需求等;

(二)组织项目论证、评估和评审,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适宜性;

(三)实施项目,收集、整理、分析项目数据,进行项目测试、验收和评估;

(四)管理项目变更、终止和验收等事项;

(五)维护项目档案,保证项目信息安全;

(六)配合项目管理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程序,规范项目运作流程。

第五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七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和项目变更等事项的档案。

第八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对项目进展、成果和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和资源需求,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 项目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对项目管理失败或失控的情况进行处罚和问责。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是指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包括:

(一)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由科技部组织管理。

(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组织管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基金)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组织管理。

(四)攻关项目:指攻关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共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实行项目书管理制度,项目书应当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任务、范围、技术路线、资源需求、预算、进度安排、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论证制度,项目论证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适宜性论证、技术路线论证、资源需求论证、预算论证、进度安排论证、验收标准论证等内容。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评估制度,项目评估应当包括项目进展评估、成果质量评估、环境影响评估、资源利用评估等内容。

第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验收应当包括项目执行、成果、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实行项目变更、终止和验收制度,项目变更、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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