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投标管理,提高科研项目投资决策水平,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科研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科研项目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科研项目投标的各方。
二、投标资格要求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完成科研项目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
(四)能够提供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资料和图纸;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记录。
三、投标方式
科研项目投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吸引投标申请人参与竞争。公开招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完成科研项目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
(四)能够提供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资料和图纸;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记录。
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投标的方式,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求和竞争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进行邀请。邀请招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完成科研项目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人力资源;
(四)能够提供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项目资料和图纸;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记录。
四、投标期限
科研项目投标期限一般为3个月,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求和投标申请人的申请确定。
五、投标结果
投标结果由项目业主根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投标书进行审核,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与项目投标。项目业主应当自收到投标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策,并通知投标申请人。
投标申请人对项目业主作出的投标决策应当积极响应,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项目业主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投标书进行审核,作出决策。投标申请人对项目业主作出的决策应当积极履行,与项目业主签订相关合同。
六、处罚规定
对违反科研项目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业主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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