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与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新录用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能出具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劳动合同均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次签订期限分别为:
1.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3年;
2.部门副经理及主管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2年;
3.其他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1年;
4.试用期劳动合同原则上为3至6个月;
5.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被聘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各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公司派驻各项目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公司各部门副经理及以下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新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在完成录用审批手续后,按审批意见签订;
4.临时工及临时特聘人员临时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过政府劳动部门鉴证。鉴证后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式3份,公司、员工及劳动部门各执1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与续签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1.员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辞职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公司辞退员工,应按规定给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公司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以至发生事故,损害员工利益的,应视情况补偿员工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40天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并会同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并在10天内与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续签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确定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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