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伦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伦理管理,保障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科研项目伦理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发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科研项目的伦理管理。
二、伦理审查的主要职责
(一)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机构应当由科学技术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设立。伦理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对科研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审查。
(二)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机构应当与科研项目的开发者、研究者、评审专家等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及时解决伦理审查中的问题。
(三)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并签署伦理审查意见。伦理审查意见应当明确科研项目的伦理问题,以及应对伦理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四)科学技术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对伦理审查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对伦理审查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伦理审查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申请、伦理审查机构申请、伦理审查机构与科研项目开发者、研究者、评审专家等之间的沟通、伦理审查意见的签署等步骤。
(二)伦理审查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的开发者、研究者、评审专家等进行伦理培训,使其了解科研项目的伦理问题,以及应对伦理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三)伦理审查机构应当对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并签署伦理审查意见。伦理审查意见应当明确科研项目的伦理问题,以及应对伦理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四)伦理审查机构应当将伦理审查意见告知科研项目的开发者、研究者、评审专家等,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伦理审查结果的保密
(一)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结果应当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二)科学技术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建立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结果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结果的公开和公正。
五、其他规定
(一)科研项目的开发者、研究者、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科学研究的伦理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科研项目的开发者、研究者、评审专家等应当尊重伦理审查机构的工作,积极配合伦理审查机构的工作。
(三)科学技术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伦理管理的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伦理管理规范、公正、透明。
科研项目伦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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