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青海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内各科研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的策划、实施、管理、评价和验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策划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策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注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策划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与科研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计划和执行。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策划应当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研究预算、人员安排、实验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的策划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计划和执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科学、高效、规范的原则,注重研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与科研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计划和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包括研究实验、数据分析、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内容,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研究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研究数据偏差和损失。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评价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研究质量和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制定详细的项目评价报告和项目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评价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与科研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项目的评价和验收。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评价应当包括研究质量、研究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制定相应的项目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评价和验收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进行,并应当经过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和验收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科研项目策划和实施的,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二)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科研项目评价和验收的,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三)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80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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