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运作,提高科研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自筹科研项目是指由个人或单位自行组织、自行采购、自行施工、自行管理,以自筹资金为主进行科研活动的项目。
第二条 自筹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良好的科研基础;
(三)具有合理的科研项目计划和合理的进度安排;
(四)具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和人员配备;
(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自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自筹科研项目申请表》,向所在地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四条 自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做好科研项目的预算、评审、支付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条 自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保证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遵守科学研究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确保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得到妥善保护。
第六条 自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自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果、效益和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完成后的效益和成果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自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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