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从事医疗保障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单位、医疗保障待遇支付单位、医疗保障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二章 内部控制建设
第五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控制建设方案,明确内部控制建设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培训和实践。
第六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七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的监督,确保医疗保障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规范、透明、安全。
第八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遵守医疗保障政策和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九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规范工作行为。
第十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增强公众对医疗保障的信任。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十一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第十四条 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外部审计的监督,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公正、有效。
第四章 结束语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由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医疗保障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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