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是指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包括会费、会员福利、工会活动经费、工会办公经费等。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预算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层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和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工会活动经费、工会办公经费等。

第六条 会员会费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确定,实行分级管理。基层工会应当按时收取会员会费,并向会员公布。

第七条 工会活动经费包括基层工会组织举办各种活动所需的经费,如职工运动会、劳动竞赛、文化活动等。

第八条 工会办公经费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办公所需的经费,如工会办公室、会议室、打印机、电脑等。

第九条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应当用于工会组织的下列开支:

(一)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

(二)开展工会工作;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为职工提供福利;

(五)购买图书、资料、器材等。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当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效率,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各级政府、工会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克扣、侵占基层工会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自治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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