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提高政府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福建省数字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提高政府数字化管理水平,提升福建省数字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是指福建省政府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管理、服务、决策和监管水平,促进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深度融合,提高福建省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三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高效、智能、协同、开放、共享的数字化福建,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服务智能化、决策科学化、监管法制化,提升福建省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创新发展、安全可靠。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的实施主体是福建省政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是数字福建建设的具体实施主体。

第六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创新驱动、协同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与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注重提高数字化服务水平,注重保障政府信息安全。

第七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数字福建建设管理体系,制定数字福建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数字福建建设职责和任务,落实数字福建建设各项措施,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取得实效。

二、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制定数字福建建设规划,明确数字福建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措施,并于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化决策、数字化监管等方面的建设,重点推进政府决策支持系统、数字政府平台、智慧福建平台、数字福建数据中心等方面的建设。

第十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福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福建网络、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基础设施,提高数字福建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

第十一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福建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数字资源,提高数字福建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福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数字福建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支持力度,建立数字福建人才管理制度,提高数字福建人才素质。

三、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的管理和监管,完善数字福建建设管理体系,制定数字福建建设管理措施和标准,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数字福建建设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的考核评估,确保数字福建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福建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的信息共享和监管,保障数字福建建设的公正、透明和公开。

第十五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的信息安全保护,完善数字福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数字福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确保数字福建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四、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福建建设的协调配合,建立数字福建建设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各行业的数字福建建设职责和任务,加强数字福建建设的协同推进,确保数字福建建设取得实效。

十七条 福建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完善数字福建系统架构和技术手段,提高数字福建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确保数字福建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八、附则

第八条 本《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管理办法》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福建省政府数字福建建设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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