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学术会议的组织和举办

(一)举办学术会议应当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举办学术会议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研究生等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学术会议计划、确定学术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嘉宾等。

(三)举办学术会议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确保学术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成功。

(四)举办学术会议应当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和学术水平,提高学术会议的学术价值和吸引力。

三、学术会议的参会人员

(一)参会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参会人员应当参加由举办学术会议组织者组织的会议,并按照会议议程和要求进行发言和讨论。

(三)参会人员应当遵守学术会议的纪律和规定,不得进行不当学术交流和言论。

四、学术会议的数据处理和存储

(一)学术会议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应当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学术会议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应当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数据泄露和损失。

(三)学术会议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五、学术会议的宣传推广

(一)学术会议的宣传推广应当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学术会议的宣传推广应当包括学术会议的主题、议程、嘉宾、演讲者、论文等相关信息,提高学术会议的学术价值和吸引力。

(三)学术会议的宣传推广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学术会议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等。

六、其他规定

(一)举办学术会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二)举办学术会议应当尊重学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避免对学术机构和专家造成损失和影响。

(三)举办学术会议应当遵守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学术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成功。

以上就是国务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的内容,谢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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