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公共财产、建筑物、设备、设施和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安全、卫生、有序、文明的服务。
第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维修资金;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前,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审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合同。
第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记录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当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业主和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四)监督公共财产的维护和管理;
(五)反映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有序、文明。
第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档案,记录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
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公开,由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共同承担。
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十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时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情况,并向业主和居民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物业管理安全
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保障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有序、文明。
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安全。
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或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十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进行演练,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未建立物业管理档案,或者记录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或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情况,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进行演练,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未建立物业管理档案,或者记录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或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情况,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进行演练,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十七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未建立物业管理档案,或者记录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或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情况,或者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按时公布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业主和居民委员会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进行演练,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章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未建立物业管理档案,或者记录物业管理活动的情况,或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公共财产和公共区域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