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保密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对保密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密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的保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二章 保密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保密项目的范围:

(一)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保密项目;

(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保密项目;

(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保密项目。

第五条 保密项目的标准:

(一)保密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保密项目必须按照合理的范围、深度和难度进行设计和实施;

(三)保密项目必须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四)保密项目必须确保项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条 保密项目审批:

(一)对公开或非公开的保密项目,由各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对内部保密项目,由各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告知相关管理人员。

第七条 保密项目验收:

(一)对公开或非公开的保密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保密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对内部保密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 保密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定期报告上级保密部门,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 保密项目的管理和监测

第九条 保密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保密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二)及时发现和报告保密项目的风险和漏洞;

(三)协助保密部门进行保密项目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 保密项目监测应当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期对保密项目进行静态分析和动态监测;

(二)对保密项目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对保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第十一条 保密项目的风险和漏洞应当及时调整和解决,避免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

第四章 保密项目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保密项目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建立保密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和漏洞;

(三)采取必要的加密、备份和销毁措施,保护保密项目的数据和安全;

(四)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保密项目泄露。

第十三条 保密项目的保密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侵犯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尊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保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密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报告风险和漏洞,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尊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密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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