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网格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嘉峪关市网格化管理,提高网格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糖皮质激素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峪关市网格化管理,提高网格化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糖皮质激素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嘉峪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网格化管理是指将城市、乡村等各个领域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嘉峪关市城市、乡村等各个领域的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嘉峪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网格化管理规定,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做好网格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格设置
第五条 嘉峪关市应当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确定网格员,并制定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网格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明确网格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嘉峪关市应当建立网格化信息系统,实现网格员管理、服务、数据查询等功能。
第八条 嘉峪关市应当制定网格员考核办法,对网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表彰。
第三章 网格服务
第九条 嘉峪关市应当加强对居民的网格化服务,建立居民服务数据库,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 嘉峪关市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网格化服务,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提高公共设施的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嘉峪关市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网格化服务,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监测,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二条 嘉峪关市应当加强对社会安全的网格化服务,加强对社会安全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 嘉峪关市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的网格化服务,加强对公共服务的协调和调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嘉峪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嘉峪关市网格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甘肃省嘉峪关市委员会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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