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18号文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效率,保障国防科研的顺利进行,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18号文发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

二、试制费的缴纳

1. 试制费的缴纳对象为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

2. 试制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

3. 试制费的缴纳方式:

(1)单位缴纳:单位应当将试制费的缴纳金额直接向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缴纳。

(2)个人缴纳:个人也可以向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缴纳试制费。

4. 试制费的缴纳时间:试制费的缴纳时间应当按合同签订时间或者项目启动时间进行。

三、试制费的管理

1.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试制费管理制度,明确试制费的缴纳、使用、管理、监督等职责。

2.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应当按时、按量缴纳试制费,不得拖延、虚报、冒缴。

3.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试制费的管理,防止试制费的流失、滥用、浪费。

4.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试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试制费的管理,保障试制活动的顺利进行。

3.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监督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4.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级部门。

以上就是《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18号文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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