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的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的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是指科研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目标,并通过验收合格,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完成结题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结题申请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申请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研究内容、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等;

(二)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被受理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并告知科研项目结题的具体流程。

第三章 结题验收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是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确定科研项目是否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的过程。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评估;

(二)科研项目的验收;

(三)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应当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标准应当符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结果应当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宣布。

第四章 结题报告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是指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目标,以及结题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和展望的报告。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研究内容、完成时间、验收标准等;

(二)科研项目结题的评估和结论;

(三)科研项目结题工作的优点、不足和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撰写,并经过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应当符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报告格式和要求。

第四章 结束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完成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颁发科研项目结题证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持科研项目结题证书,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结题报告,完成结题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工作完成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科研项目结题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其他相关方和科研项目参与者反馈。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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