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各级工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会活动支出;
(二)会员福利支出;
(三)工会组织管理等支出。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虚报、谎报、骗报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经费预算和开支计划,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会活动,包括会员大会、工会会议、集体协商、工作交流、培训学习等。
第六条 各级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进行预算,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条 各级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工会经费开支,不得由其他渠道获取。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福利,包括会员培训、会员保险、会员体育健身、会员文化活动等。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组织管理等支出的开支管理,确保支出符合规定。
第十条 各级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工会决定停止其经费使用,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由上级工会决定停止其经费使用,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骗报、虚报、谎报经费支出的,由上级工会决定停止其经费使用,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拒绝或者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工会决定停止其经费使用,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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