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支持工会工作的各项经费。

第三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和开支范围,规范开支,严格控制开支范围,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企业工会组织提供赞助;

(三)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工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和会员参加的工会活动;

(二)用于工会组织收到的赞助款;

(三)用于工会组织办公经费和印刷费;

(四)用于工会组织其他开支。

第七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开支范围,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乱开支,不得浪费。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八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批。

第九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开支必须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经费委员会进行审批,经费开支审批结果应当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经费委员会公布。

第十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由领导者个人随意决定开支。

第十一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的开支必须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经费委员会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由工会组织或者工会经费委员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四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五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山东省工会经费,不得虚报、冒领山东省工会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虚报、冒领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违反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违反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定期检查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七章 结论

第七条 山东省工会经费管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三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四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五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第十六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当加强对山东省工会经费使用单位的监督,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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