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业主自治;
(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物业管理服务;
(三)服务优质、高效、公开;
(四)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五)尊重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物业管理活动: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管理;
(二)物业管理服务;
(三)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五条 业主是指对物业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使用物业的人,包括住宅使用人、商业使用人等。
第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活动,参与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员。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下列行为:
(一)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二)盗窃、损坏、侮辱、侵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财物;
(三)非法占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破坏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
(四)非法囚禁、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二)协调物业管理纠纷;
(三)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和设计;
(四)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财物管理;
(五)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物业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维护等活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要求;
(二)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与业主和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物业管理事项,定期向业主和使用人汇报物业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财物管理;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六)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财物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活动,参与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履行下列服务:
(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维修、保养物业管理区域;
(三)管理公共财物;
(四)其他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捐赠或者资助。
第二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和设计。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选择,选择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三)管理公共财物;
(四)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予以回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侵犯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乱搭乱建、乱贴乱画;
(二)盗窃、损坏、侮辱、侵犯、侵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财物;
(三)非法占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破坏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
(四)非法囚禁、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四条 违反下列规定,破坏、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故意破坏、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失破坏、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五条 违反下列规定,拒绝或者妨碍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或者妨碍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履行维修、保养、维护等义务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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