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23]123号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23]123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国防科研的顺利进行,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发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国防科研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科研设计费、科研试验费、科研生产费、科研测试费、科研评审费、科研装备费、科研物资费、人员培训费等。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用于科研试制活动的费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国防科研试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范围、标准和支出渠道进行支出。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国防科研试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范围、标准和支出渠道进行支出。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国防科研试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范围、标准和支出渠道进行支出。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经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并征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 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职责范围;

(二)国防科研试制活动范围;

(三)预算编制原则和标准;

(四)预算编制方式;

(五)预算编制结果;

(六)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预算应当实行滚动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对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范围、标准和支出渠道进行支出,不得虚报、冒领、骗补国防科研试制经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国防科研试制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国防科研试制经费用于国防科研试制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将国防科研试制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科研设计费;

(二)科研试验费;

(三)科研生产费;

(四)科研测试费;

(五)科研评审费;

(六)科研装备费;

(七)人员培训费;

(八)其他应当用于科研试制活动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试制经费的绩效评估机制,对科研试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考核,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费使用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试制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骗补国防科研试制经费的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严肃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预算、不用于科研试制活动、不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的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其严肃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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